全球公共政策是什么?
内容:英国社会学者塔斯基指出全球公共政策是一些超出民族国家控制范围的问题所引发的国际协商及国际行为的领域,这些领域正越来越依赖于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规范来调节。对于全球公共政策的研究已经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全球公共政策是新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国际公共政策,它是从民族国家的公共政策中产生并服务于国际公共利益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背景。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和21世纪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促使各国调整自己的国内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特别是环境保护、人口控制、和平利用核能、预防和控制疾病等国际公共问题更加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维护和治理。建立全球性社会共同价值追求和共享价值观基础上的国际社会,是解决全球性公共问题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一个有良知的国人和地球村的村民的共同愿望。
全球公共政策的提出和不断发展完善了国际法的规范主体理论。该理论认为从国家主权的享有者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三者合一的国家是一个完整的规范主体,在这个规范主体中,国际法只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私人法律关系,即国家之间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而无论这种权利与义务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怎样产生变动的。在全球化的当今世界,民族国家依然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只调整国家和实体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国际关系。但是,这些关系是存在于整个国际社会之中,是国家作为整体在国际社会中与其它国家的关系,并非是“国家对内,对外完全是两码事”。
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个完整规范主体,它的每一项行为都有不能回避的“国际责任”和“对国际的责任”。这种国际责任是对内、对外的统一整体,它既反映在国家的对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中,也反映在国家的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中,既体现在国家的行为中,也体现在国家领导人和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中。这种统一的整体在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反映,国际法的主体是抽象的国家,不是具体的具体的国内社会公共政策有明确的具体的主体。虽然,“国家”本身不是国际法的规范主体,但是,在国际社会生活的实践中,每一个国家的国内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都会涉及到国际法的适用,这种适用是“间接”的。“间接”是说对于某一特定的国内社会公共政策适用国际法时,国家可以拒绝承认国际法的约束力,国际法不能直接作为国内社会公共政策实施的依据。但是,当国家拒绝认可国际法的约束力时,国际法对国内社会公共政策的影响将不可避免地通过国家对国际的事务行为,即国家的对外政策间接地发生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