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尼法律是什么法系?
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简称新州或NSW)是全国唯一实行英格兰法系的州。 澳大利亚全国共有六个州和一个特别行政区。每个州的立法机构均设有司法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查本州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对重要案件进行仲裁以及对司法制度提出改革建议等。虽然各州都有自己的司法体系,但联邦法院拥有全国性的管辖权。在特别情况下,各州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复核。
1788年,英国开始在新南威尔士殖民,随后引入了英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官。至今,新南威尔士州仍采用英美法的审判方式。在澳大利亚,只有该州及首都特区的警察享有调查权和侦查权。所有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诉讼均由警方负责。
与大多数国家相反,法庭不在澳大利亚盛行。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调解、仲裁和谈判等非正式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比法庭判决更为常见。
除新南威尔士州外,其他州的司法体系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英国普通法的影响——例如,在维多利亚州,除非是在刑事诉讼中,否则律师必须按照“法律证据”的原则来举证;而在西澳大利亚州,律师只能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而不能提出对其有利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新南威尔士州之所以保留英国式的司法体系,部分原因是因为该州移民主要源于英联邦国家,他们更熟悉这种制度。该州也保留了英式法庭的许多惯例,包括不准带任何旁听者进入被告作证的秘密房间(witness box)以及不准录音、录像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发问(除了律师代表当事人发问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