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是法人吗?
简单的说,大学(学院)不是独立法人。 《高等教育法》规定,中国境内设立的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策、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体制。高等学校分为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育两个层次;研究生教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统一的管理制度。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体制,高校作为法人是不合适的称呼。因为高校作为一个法人主体,势必面临市场机制运作下“企业化生存”的难题——这既无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也不符合当前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通行做法。
事实上,高校作为法人制度的缺陷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便已被指出——“为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应当逐步扩大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自主权……但是,在现阶段,只能限制在对国家利益无害的范围内。”此后,2003年的《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再一次强调:“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中央和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分别代表国家对办学资金、财务经费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对涉及高校法人资格的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未经法定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设立高校或变更高校名称、类别、隶属关系等。”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高校以法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