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条件能延期吗?
可以。 实践中有很多规划条件的延期案例。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政府同意延期,另一种是法院裁定延期。
一、政府同意延期 这种情况需要事先得到政府的明确许可,否则可能面临违建的风险。比如政府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如果允许延期的话一般都会注明延长的期限,并且需要申请人(往往就是开发商)在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政府也是认可了延期的效力。不过这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准许延长使用期限为证据的,需要提前进行举证质证,以免成为逾期举证的证据。
二、法院裁定延期 除了政府的许可外,法院作出的裁定也是可以作为证据适用并导致规划条件延期的。在(2015)深龙法行初字第76号判决书中,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被告市规土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被告市规土部门经催告后又依法提交关于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准予执行,即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即本案原告承担。据此,原告提出的关于“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上述强制拆除行为已经不存在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起诉,本院对此予以指正。但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在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同时,因原告诉请涉及不同性质的行为,故分别评述如下:
1.关于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属于比较轻的损失赔偿责任,并不影响房屋的产权,也不能产生新的费用支出。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关于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基于前述论述,被告市规土部门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合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由于此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被告市规土部门遂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该强制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依法审查,人民法院查明,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遂裁定准予执行,并由被告市规土部门组织实施,由此产生了相应的强制执行费用。鉴于此,原告提出的第2项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至于该项请求中所称之损失,系因违法建筑所遭受的损失,不属于合法的财产权益,且在本案已经明确确认为违法建筑的前提下,原告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在上述裁判理由中,法院最终确定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同时以原告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该案中,法院是以行政机关是否经过复议为依据来确定起诉期限,所以一旦涉及行政复议,需要以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时间来起算起诉期限,此时,规划条件延期就有了理论上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