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移民属于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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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划分到经济犯罪里吧,只是我不太确定。 按照百度百科的说法 “骗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利用他人身份、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税款的行为。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虚构事实办理退税,另一类是隐匿真实收入不缴或少缴税款。前者表现为纳税人编造虚假的已纳税款事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后者则是纳税人隐匿真实的未纳税的收入不予申报,同时也不缴税。无论采用何种手段,其本质都是骗取国家税款,并给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带来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方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所以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属偷税行为的。

另外再说说楼上的那位说法,其实他说的也不完全正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公民个人是没有资格直接申请移民美国的(除了投资移民以外),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先取得美国绿卡然后再申请入籍成为美国公民。如果直接申请移民的话,那么只有获得移民局批准才有机会去美国大使馆面试,然而以目前的审批结果来看,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估计楼主的这位朋友也是听说而已。当然,如果拥有美国绿卡然后申请转换国籍的话那又是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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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构成该罪需要实际组织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未组织而只是实施运送、提供条件等帮助行为的,不构成本罪。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实施组织行为,或者组织多人偷渡,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也按照本罪定罪处罚。比如“蛇头”以劳务输出、移民、探亲、经商、旅游等名义,欺骗我国公民到国外去,实际上并非上述名义,而是在国外非法务工或者定居等,就按照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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