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是不是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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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中国人,在拿到美国永久居留权的时候,都会感到非常自豪,因为在外国人的眼里,绿卡是富裕和自由的象征。可是也有一些人,在得知自己拿到的是有条件永久居住权时,却有了一番独特的感受。

有专家建议,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尽早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住条例》,对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士,统一发给载明其居住权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身份证”,以明确其权利,并加强对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监督管理。

中国的永久居留权其实只是“临时绿卡”。

原来,根据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享有在中国永久居留权利的外国人中,由中国政府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而享有在中国工作权、居住权和旅行权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外国人才,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明”,这样的“永久居留证”才算真品。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增加了一项对其他国家公民有直接资格的取得办法:即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申请加入中国国籍的,经批准的,可同时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也就是说,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明”的外国人才,才算是拥有了中国永久居留权,才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权利。

在美国,凡是获得永久居住权者(即美国“绿卡”),不论其祖籍是美国还是其他国家,均被视为美国国民。在中国,永久居留权人只是拥有永久居住的权利,其身份仍为外国国民。

我国的永久居留权制最早可追溯到1906年。33年前的197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投资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投资可以长期居住。此后,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发改委、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劳动部、国务院外事办、司法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11个部门又颁布了《关于对长期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给予定居资格的规定》,该《规定》于1995年12月17日正式实施,其第十一条明确了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并满足相关条件的外国人给予中国永久居留权。原国家劳动部于1996年1月29日又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因为为中国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进步和繁荣作出了突出贡献,被中国公安部门给予永久居留资格;另一种是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国务院公安部审核批准,取得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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