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历史上有过大赦吗?
大赦(Amnestie),又称“特别赦免”或“完全赦免”,是指免除对罪犯的刑事追究、撤销刑事判决和裁定,使犯罪分子免于刑种、刑罚量以及刑期全部或部分取消的制度。 依据刑法原理,犯罪人一旦实施犯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依照法律给予减刑或者免刑,这是不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的,一般国家并不常实行大赦。但并非所有国家都不实行大赦。一些国家在特定的时期会实行大赦,以缓和国内矛盾,维持社会安定。 荷兰历史上先后有过四次大赦。第一次是在1801年,拿破仑下令大赦,凡是曾参加法国革命战争或拿破仑战争的比利时、荷兰公民,不论是否被定罪皆予大赦;第二次是大赦是1945年,二战结束后,荷兰新政府宣布大赦所有因参与纳粹德国入侵而服刑的犯人;最近两次分别是2007年和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