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哪些材料?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三)遗嘱中指定继承人领取遗嘱所涉及遗产的证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遗嘱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是身份证的,应核对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证的,应注明发证机关名称和签发日期并加盖发件单位公章;是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应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是台湾同胞的,应提交能在台注册的法人证明书副本和其他必要的证件。
2、办理继承权公证,被继承人到公证处提出申办继承权公证的请求后,公证处应告知其需要提交的手续。
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应当在《继承权公证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3、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办公证事宜,但代理人不能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取得优先承购权的人。
4、公民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如实说明申请的理由和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公证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后,符合公证条件的,发给公证人员办案通知书及当事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不符合公正条件不予支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