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什么时候制度?
1973年5月28日,香港政府发表《香港新策略》文件,提出以“一国两制”方针为基础,通过“渐进式民主”,最终实现政治上的完全自治 1974年6月10日,英国驻港总督麦理浩向英国首相皮亚诺递交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前途的详细咨询报告——《香港的前途》。该报告正式提出,从长远观点来看,香港“最好的前途就是作为一个在中国体制下的特别行政区而存在;而在实行‘一国两制’的过程中,香港将是一个自由港和独立经济的区域。” 1975年12月25日,中国国务院任命袁庚为深圳口岸领导组副组长、深圳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授权他组织建立我国的出口商品采购公司,在境外进行贸易活动和开展各种业务,并可自行选择贸易伙伴和交易对象。 这一授权为后来创办蛇口工业区和中港澳大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大集团”)奠定了基础。
1977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梁怡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联络处首席代表,罗德胤为副代表,筹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共和国大使馆。
香港特区制度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管理等各个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管理,主要是通过香港特区制度实施的,是对香港特区制度的领导、指导和支持。1997年至2017年,香港特区成功实践了以“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为主要内容的特区制度。进入新时代,在“一国两制”实践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刻,在反“独”促“合”、深化特区制度发展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以“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和中央关于香港的一系列新政策新规定为主要依据,完善发展香港特区制度。
继续健全和完善新的香港特区制度,应当是“一国两制”香港行稳致远新的制度起点。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和要求指引下,实现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新的香港特区制度,应当体现国家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应当体现中央对香港特区管理的新特点,应当符合香港特区“一国”内成员的基本定位。
新的香港特区制度,既应当坚持原有的成功的基本体制,即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体制,发挥香港原有体制的效率优势,又应当适应新时代“一国两制”实践要求,在体制上实现创新,以保证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的落实,以保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行使。